欢迎来到 山禾检测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官网! 证书查询系统|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专业认证,用心服务信誉第一、服务领先!
服务热线: 0769-83330880

联系我们

  • 山禾检测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经理
  • 电话:0769-83330880
  • 手机:13392186663
  • QQ:2781207271
  • E-mail:Sales@ittjs.com
  •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还珠沥工业路珠圆大厦
  • 欧盟对CE标志的原则位置:首页 > 认证资讯 > 行业动态

    欧盟对CE标志的原则

    CE标志的原则

    1、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强制制造商执行的相关欧共体要求。

    2、贴附在产品上的CE标志表示责任人有以下声明。

    1)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欧共体规则

    2)已完成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本章内容不适用于高速铁路系统指令。

    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那些要求贴附CE标志的欧共体指令要求制造商对产品所负有的全部责任。产品一经贴附CE标志,则表示贴附CE标志或对贴附CE标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规则,并且已通过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不允许成员国限制CE标志产品投放市场或用于服务,除非有证据说明产品不符合CE标志的相关要求,才可认为这些限制措施是合理的。 

    要求贴附CE标志的指令大多数遵循新方法和全球方法的原则,但这与CE标志的应用是无关的。事实上,在下述情况下CE标志可作为合法的符合性标志被引人欧共体法规中。 

    1)采用完全协调方法,即那些存在差异的各国法规如果与欧共体指令涵盖了相同的公众利益,那么就应禁止施行这些法规。 

    2)指令包含遵循欧共体决定93/465/EEC的合格评定程序(注:建筑产品指令合格评定不遵循决定93/465/EEC,但该指令要求贴附CE标志)。

    一般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要求贴附CE标志,但是在确定合理的情况下,遵循欧共体决定93/465/EFC的全面协调指令可规定其他标志以代替CE标志(注:船用设备指令不要求贴附CE标志,但要求特殊合格标志,本章指南也适用于相关标志) 

    因为新方法指令覆盖的所有产品都贴附CE标志,所以该标志并不旨在商业用途。CE标志不代表原产地,也不意味着产品是在欧共体制造的。